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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8-18 | 點閱數: 2298

主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 111 年 2 月 1 日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 5 年,年滿 56 歲」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8 月 13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0008689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該部考量特殊教育教師需照顧類別多元之身心障礙學生,面對學生突發狀況及情緒,需有良好體能、高度專注力、反應與機動能力,確須考量體能負荷之合宜範圍。爰規範自 111 年 2 月 1 日起,符合下列資格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退休年齡得予調降:
(一)認定標準:具備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於特殊教育學校或一般學校特殊教育班(包括各類別特殊教育班)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至其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 3 年。惟兼任行政職務者,每週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授課節數應達 8 節以上。
(二)自願退休條件:任職滿 5 年,年滿 56 歲。
三、另,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依前開規定申請自願退休,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仍應依退撫條例第 32 條規定辦理,即除符合同條第 5 項情形者外,全額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 58 歲,併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