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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5-28 | 點閱數: 907

主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公校退撫條例)於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職年資,於辦理或重行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併計年資之採計上限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5 月 19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00014594A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前開函示略以,有關公私立學校年資併計逾法定最高採計上限時之年資取捨部分,現行於公立學校退休優先採計公立學校年資,在私立學校退休優先採計私立學校年資規定,放寬為「公立學校教師辦理退休且有併計私立學校任職年資者,如併計後逾年資採計上限,其公立學校、私立學校年資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未取捨者,由審定退休案之主管機關逕以優先採計公校年資審定之」,又為公平處理年資取捨規定,配合公校退撫條例施行日期,溯自 107 年 7 月 1 日生效。
三、本案涉及退撫權益,請各校儘速清查有無符合「107 年 7 月 1 日後退休生效且併計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後逾採計上限」之人員。如有是類人員,務請通知當事人,並經其評估有提出變更採計年資之需要者,得於採計上限範圍內重行具結選擇採計之公、私立學校退休年資,應於「110 年 8 月 18 日」前,依退休申請程序向本府提出重行審定退休年資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