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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5-24 | 點閱數: 6438

主旨:有關校事會議成員之家長會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教師會代表產生方式及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之資格條件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 110 年 5 月 1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00055522 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 4 條第 2 項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成員產生方式及資格條件說明如下:
(一)產生方式:解聘辦法明定校事會議代表由不同身分組成,其規範意旨在於學校校事會議處理案件時更加公正、嚴謹;不同身分代表產生方式涉及學校實務操作,請學校本權責辦理。
(二)資格條件:不同身分代表須由具備該身分之現任人員擔任。其中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之資格定義,詳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外學者專家人才庫設置要點第 2 點及第 3 點規定;另有關社會公正人士資格,請依教育部 109 年 9 月 1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97565 號函(如附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