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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5-24 | 點閱數: 1130

主旨:重申為保障新進教師申請職前年資採計提敘及現職教師取得 較高學歷申請改敘之權益,請本縣各級學校依規定檢證辦理 教師敘薪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略以,教師應於到職之 日起 30 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 定薪級。同細則第 6 條規定,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 10 條規 定,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 申請之日生效。
二、次查本府 105 年 3 月 1 日府人任字第 1050034375 號函略以,教 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以當事人檢齊相關證件交由學校人事單位受理之日為其生效日,惟如證件闕漏復經人事 單位退件者,則自證件檢齊並重新申請之日為其生效日。
三、為維護教師敘薪之權益,請各級學校確實審查教師申請旨揭事項所需證件,如有證件闕漏者,應立即通知其補正,並於教師提出申請或補正後儘速報府核敘;報府核敘案件如有證件未齊者,本府得逕予行文退回學校補正。
四、依本府 105 年 1 月 8 日府人任字第 1050005934 號函授權各級學校自行核定之教師敘薪案件,其相關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初任教師(無職前年資)敘薪案件:新任教師於到職之日 起 30 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 定薪級,學校應依規定製發敘薪通知書,同時併同相關證 件副知本府核備。
(二)長期代理教師敘薪案件:學校應於是類教師到職之日起 30 日內,檢齊渠等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依規定敘定薪級,並製發敘薪通知書,同時併同相關證件副知本府核備。
(三)縣外介聘教師敘薪案件:學校辦理是類教師敘薪案件,應 覈實審查其相關證件是否符合敘薪相關規定,俟審查無誤 後,再依前學年度之教師成績考核結果銜接支薪,並製發 敘薪通知書,同時併同相關證件副知本府核備。
五、檢附「各類敘薪案件-應檢附證件一覽表」、「職前年資採 計提敘-應檢附證件一覽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