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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5-21 | 點閱數: 1364

主旨:為防疫需要,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均宣布自 110 年 5 月 18 日至 5 月 28 日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停課,有關停課期間各機關(構)人員申請防疫照顧假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5 月 17 日肺中指字第 1104100106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
二、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決定家長於旨揭學校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構)人員除得依現行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可比照疫情停課標準之應變措施,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其申請對象、薪資及其他相關權益等之處理亦比照該措施之規定辦理。
(二)另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其家長亦得比照各級學校家長申請防疫照顧假。
(三)符合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學童照顧需求,各機關(構)應予准假,且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三、另軍職人員、教育人員及勞工部分,分別由國防部、教育部及勞動部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