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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3-16 | 點閱數: 1670

主旨:檢送銓敘部 110 年 3 月 9 日部法一字第 11053313211 號令影本 1 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3 月 9 日部法一字第 11053313212 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 108 年 11 月 25 日部法一字第 1084876512 號函釋之規定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法令」規範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構)指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據。
三、茲前開銓敘部 108 年函釋得作為公務員依法令兼職之依據,經該部審酌後,認尚包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依法令指派或遴聘(派)兼任者,以及政府機關(構)依法令指派或遴聘(派)學者兼任,亦得作為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據,爰作成旨揭令釋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