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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3-02 | 點閱數: 723

主旨:行政院於本(110)年 1 月 22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請依說明段配合辦理,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0 年 2 月 20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00012586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本府業以 110 年 1 月 28 日府人考字第 1100020763 號函(諒達)轉該院 110 年 1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062000041 號函修正發布之旨揭規定,其中增訂機要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原已遴派機要人員兼任前開職務者,應即免兼。
三、為避免機要人員免兼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後,致公股代表產生空窗期影響公股權益,請各機關(構)於規定修正後 6 個月內儘速覓妥接替人員後,辦理改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