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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2-18 | 點閱數: 1417

主旨:有關學校衛生法第 7 條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計算方式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2 月 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07826 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 40 班者,應置護理人員 1 人; 40 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 2 人。」其設置護理人員之班級數計算,係以正式學制所稱之學校計之;其護理人員係指編制人員,合先敘明。
三、本法係以最低應置人力規範,學校或地方政府可依學生照護需求,於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下,就財源衡酌是否以編制人員另行增聘護理人員。另請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進修部應於學校衛生法所定員額外,單獨置護理人員 1 人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