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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1-07 | 點閱數: 928

主旨:請貴機關(單位)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1 條規定,於 110 年 1 月 25 日前回復辦理公職人員迴避情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 109 年 12 月 31 日院台申貳字第 1091833988 號函及法務部 109 年 12 月 25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905009870 號函辦理。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1 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 30 日內,將前一年度(即 1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二十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予以辦理。
三、請各單位依「109 年度各機關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彙報格式(如附件 1)」、「109 年度各機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情形件數統計表(如附件 2)」及「108 年度各機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情形件數統計表(如附件 3)」格式填報,填寫方式請見表格內說明,並於 110 年 1 月 25 日前以電子郵件回復承辦人信箱: ten@mail.cyhg.gov.tw ,郵件標題開頭請以「<單位名稱>_迴避情形」為名(免備文,無公職人員迴避案件者亦請回復),毋須區分法務部或監察院管轄,由本府政風處一併彙整,再分別彙報予法務部及線上彙報予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