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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11-03 | 點閱數: 1404

主旨:檢附「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概況表」1 份,請再詳慎清查有無漏未填報情形。如有漏未填報者,務請填寫概況表,加蓋機關(單位)主管職章後掃描,並於 109 年 11 月 16 日下班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傳送 bili77@mail.cyhg.gov.tw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9 年 10 月 28 日部退五字第 1094977557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本案係銓敘部為周延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77 條所定相關職務受領雙薪之防制,轉請清查有無漏未查報等類此情事。茲依退撫法相關規定,重申並分述清查時應特別注意事項如下:
(一)政府原始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辦理設立登記時,政府名列登記聲請書內,並載明為捐助(贈)人者,均屬之,而不論捐助(贈)比例為何。
(二)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以上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辦理設立登記時,依登記聲請書所載之財產總額或捐助章程所載之捐助人及捐助財產總額中,由政府捐助達該財產總額 20%以上者,或目前捐助及捐贈累計已達該財產總額 20%以上者。所稱「捐助」,係指設立財團法人時之捐助;「捐贈」則指財團法人成立後接受之捐贈,且除捐助(贈)資金外,土地及房舍等,均應包括在內。又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團法人財產總額 20%以上之認定基準,於財團法人,指於成立時,以法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準;成立後以其實際財產總額為準。
(三)政府暨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之事業:係以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數額,是否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作為認定之標準,且不限於子公司或孫公司,一體適用。準此,無論該被投資事業係政府轉投資、再轉投資亦或再再轉投資,如符合上開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數額,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即屬退撫法第 77 條所定之轉投資事業,且本部歷來對於上述公務預算及營業或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之數額,係採實質認定而非形式認定;舉凡其經費來源實質為政府上述預算者,均應列入計算。
(四)政府直(間)接控制之財團法人或轉投資事業:應由各主管機關就以下 3 個部分覈實認定之,只要符合其一,即應認定為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
1、人事控制權: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董事或監事中,有二分之一以上由政府代表或公股代表所擔任者。或主管機關對於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經營政策具影響力之最高、次高首長,或實際負責執行經營政策之執行首長(相當職務亦屬之),具有核派或推薦權者。
2、財務控制權: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財務、會計報表、預決算等,應送主管機關、財政或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單位)或民意機關核備者。
3、業務控制權: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營運政策決定、業務計畫書、業務運作規章、營運計畫或基金計畫書等,應送主管機關核備者。
三、請各機關(單位)再依前開規定詳慎清查有無漏未查報情事。如有漏未查報者,即應填報本府,俾轉送銓敘部公告列示,以免屆時發生違反退撫法相關規定,以及審計機關究責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