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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11-02 | 點閱數: 885

主旨:檢送「106 年至 108 年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調查表」1 份(如附件),請依式覈實填報並於 11 月 11 日(星期三)下班前以電子郵件傳送 kengmin@mail.cyhg.gov.tw(免備文,請加蓋人事主管職章,無亦請回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9 年 10 月 27 日公保字第 1091060314 號函辦理。
二、調查表填表說明:
(一)第一類至第四類人員依序分別為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所稱之人員(前開規定第 1 款係指中央三級機關(構)以上正副首長、司處或相當等級以上主管人 員;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第 2 款係指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副首長或一級單位副主管、二級機關 首長各區區長;第 3 款係指前 2 款以外,適用健檢要點之四十歲以上人員;第 4 款係指第 1 款及第 2 款以外,適用健檢要點,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 、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 40 歲人員)。
(二)「A.符合實施之人數」:
1、第二類及第三類人員,係指該年度符合各款規定,且符合健檢要點第 4 點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每 2 年實施 1 次之人員。例如,甲員為第三類人員,其於 106 年實施健康健查,則於 107 年度其即不得納入本項目人數計算。
2、第四類人員,係指該年度符合該款規定,且符合健檢要點第 4 點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每 3 年實施 1 次之人員。例如,甲員為第四類人員,其於 106 年實施健康健查,則於 107 年及 108 年度其即不得納入本項目人數計算。
(三)「B.實際實施之人數」:係指該年度依健檢要點規定核給健康檢查費用之人數。
(四)「C.實施比率%」:係「B.實際實施之人數」除以「A.符合實施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