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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3-15 | 點閱數: 1626

主旨:為辦理本(102)年度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考核獎勵作業,請於本年 4 月 30 日前提報 101 年 1 月至 12 月間經採行確具效益之建議案至本府人事處(免備文),俾利辦理初審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3 月 6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26201 號辦理。
二、為獎勵公務人員積極參與,對機關業務主動提出興革建議,並配合行政院重大施政項目研提具有革新效益之建議案,本案係先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所提出之建議案辦理初審評選,經評選優良者,除核予適當獎勵外,並提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參加複審。
三、 102 年度推薦建議案之類組區分為「創新經濟與科技發展」、「廉能政府與優質文教」、「永續環境與和諧社會」及「地方治理與區域均衡」4 類組,請各單位、機關及學校依所附評審表格式,填註建議案類組、主要內容、具體措施及成效並附有關證明文件 1 式 6 份(證明文件請統一採 A4 直式橫書格式,並裝訂成冊),於旨揭期限前送至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彙辦,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至少須提報一案以上,其餘單位(學校)請踴躍提報(毋則免復)。另 101 年度本府「創新嘉園-加減乘除創意點子王」之獲獎提案並已於 101 年度執行且具成效者,務請提報。
四、為鼓勵公務人員勇於建言,樂於研究發展,對於機關業務主動提出改進措施,旨揭建議案獎勵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第 9 點,建議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評審,其結果之獎勵區分如次:
1、特優獎:頒給團體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特等獎:頒給團體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3、優等獎:頒給團體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4、榮譽獎:頒給團體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次依「嘉義縣政府推動參與及建議制度考核獎勵要點」第 5 點,建議案若經全部採行,單位主管、提案人核予嘉獎二次;建議案若經部分採行,單位主管、提案人核予嘉獎一次。
(三)初審方案之提案人倘為本府編制內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及臨時約聘僱人員,得依「嘉義縣政府多元激勵『236』方案」規定,提報參加本府「最嘉之星」評選,獲選者給予行政獎勵、實物獎勵及精神獎勵。
(四)再依「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建議案之單位主管及提案人得敘予嘉獎一次。
(五)上開有關本點之行政獎勵,同一提案以不重複敘獎為原則。
五、檢附前開函影本、評審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