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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07-10 | 點閱數: 2024

主旨:公務員運用自身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智慧財產所獲致之正常利潤,是否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經營商業之範疇,請依銓敘部 109 年 7 月 2 日部法一字第 10949502621 號令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7 月 2 日部法一字第 10949502622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前開規定所稱「經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爰旨揭情形倘非涉及規度謀作之意,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經營商業之範疇。至是否涉及規度謀作,應由權責機關就個案事實而為綜合判斷。
三、該部 95 年 4 月 28 日部法一字第 0952640683 號電子郵件、 101 年 9 月 21 日部法一字第 1013646744 號電子郵件及該部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核釋之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