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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02-15 | 點閱數: 2579

主旨:銓敘部函以,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8 條及第 59 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應由新臺幣(以下同)3,628 元配合調整為 3,772 元,並溯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1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021066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58 條及第 5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8 條亦有相同規定,爰亡故公立學校教職員如遺有未成年子女,且經審定機關依法審定給卹者,其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之給與標準亦應配合調整;至 109 年 1 月及 2 月如仍以原給與標準發給者,應予補發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