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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02-14 | 點閱數: 1615

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疾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 2 週,有關各級機關學校人員於本( 109 )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申請防疫照顧假適用對象規定補充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19286 號函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2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6271 號函辦理;併檢附前開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防疫照顧假之適用對象補充說明如下:
(一)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外,如有下列照顧需求者,亦得申請:
1、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
2、因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