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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3-01 | 點閱數: 4942

主旨:教師因證書遺失或變更(姓名)申請補發詳如說明。
說明:
一、教師證書須仍在有效期間者始可申請辦理(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者,應重新申請教師資格檢定)。
二、申請教師證書遺失補發/變更資料教師下載申請書,填寫完畢後檢附相關資料,由任
教學校發函並郵寄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非現職教師得自行寄送) 須準備資料如下:
1.教師證書補發或變更(姓名)申請書一份。
2.最近一吋正面半身照片兩張(一張浮貼、一張全貼)。
3.身分證影印本乙份(浮貼於申請書後)。
4.原證書頒發已逾十年以上者,應附自檢定合格後迄今之服務證明文件。
5.申請變更(姓名)者,應檢附原核發教師證書正本及更正之戶籍謄本。
6.學校發文受文者: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地址: 106 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收 (教師證書申請補發)
三、相關網址:
(一)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
http://certificate.moe.gov.tw/GoWeb/include/
(二)業務表格下載網址:
http://certificate.moe.gov.tw/GoWeb/include/index.php?Page=8-2
(三)相關法規查詢:
http://certificate.moe.gov.tw/GoWeb/include/index.php?Page=8
(四)參考資料查詢:
http://certificate.moe.gov.tw/GoWeb/include/index.php?Page=8-3
四、詳情參閱左邊介面「人事宅急便」項下之「其它業務」項下之「1-9 教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