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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10-30 | 點閱數: 7167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及附表,業經行政院於 108 年 10 月 5 日修正發布,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8 年 10 月 5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45210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旨揭措施修正要點說明如次:
(一)公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持國民旅遊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即得補助(毋須申請休假)。
(二)公務人員應休假日數修正為 10 天,當年具有 10 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
(三)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 16,000 元為限。未具休假 10 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 1,600 元計算。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 5 日以下者,其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逾 5 日之休假補助屬觀光旅遊額度。
(四)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五)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 2 日者,酌給相當 2 日休假之補助,並依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六)將珠寶銀樓業及儲值性商品納入補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