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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06-24 | 點閱數: 3948

主旨:為避免公務員違規逕行赴陸情形發生,特再重申應依規定提前一定時間內向機關申請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並於返臺上班後ㄧ星期內填寫返臺意見反映表,請查照並確實辦理。
說明:
一、為免公務員未經機關許可逕赴大陸地區,從而衍生違法之情事,爰請轉知屬員應依規定事前申請。相關事宜分述如次:
(一)適用對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人員、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權責:民選人員由本府民政處辦理;教師(含校長)由本府教育處辦理;其餘人員由本府人事處辦理。
二、復就赴陸申請之程序及方式等事宜說明如次:
(一)赴陸申請期限及程序:
1、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政務人員:應於赴陸前 10 個工作日前填具「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報本府申請核准。
2、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公務員:應於 7 個工作日填具「簡任第 10 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
(二)未依規定申報之處罰:
1、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政務人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及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未涉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未經內政部許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同條例第 9 條第 4 項及第 91 條第 3 項規定,政務人員、涉密人員、直轄市長、上開三類仍在管制期間之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未經內政部許可,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2、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公務員:違反前揭規定者,違反者由各服務機關懲處。
(三)其他注意事項:
1、公務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2、各機關(學校)首長應於赴陸前依前揭規定之期限及程序函報本府權責單位核准。
三、前揭人員於自大陸地區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亦應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服務機關;機關首長則送交本府辦理。
四、相關赴陸資訊,請上網連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員赴大陸相關訊息專區(https://www.mac.gov.tw/CSGTC/cp.aspx?n=F60360B41EF2C6D2)下載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