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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06-04 | 點閱數: 1151

主旨:重申為保障新進教師申請職前年資採計提敘及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之權益,請本縣各級學校依規定檢證辦理教師敘薪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略以,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 30 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同細則第 6 條規定,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 10 條規定,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次查本府 105 年 3 月 1 日府人任字第 1050034375 號函略以,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以當事人檢齊相關證件交由學校人事單位受理之日為其生效日,惟如證件闕漏復經人事單位退件者,則自證件檢齊並重新申請之日為其生效日。
三、是以,為維護教師敘薪之權益,請本縣各級學校確實審查教師申請旨揭事項所需證件,如有證件闕漏者,應立即通知其補正,並於教師提出申請或補正後儘速報府核敘;報府核敘案件如有證件未齊者,經本府(電話)通知,申請人或服務學校未於通知日起 3 日內(例假日順延)補正者,則全案退回學校補正。
四、另依本府 105 年 1 月 8 日府人任字第 1050005934 號函授權各級學校自行核定之教師敘薪案件,其相關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無職前年資採計之初任專任教師敘薪案件:新任教師於到職之日起 30 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學校應依規定發給敘薪通知書,同時併同相關證件副知本府核備。
(二)長期代理教師敘薪案件:學校應於是類教師到職之日起 30 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依規定敘定薪級,並發給敘薪通知書,同時併同相關證件副知本府核備。
(三)縣外介聘教師敘薪案件:學校辦理是類教師敘薪案件,應覈實審查其相關證件是否符合敘薪相關規定,俟審查無誤後,再依前學年度之教師成績考核結果銜接支薪,並發給敘薪通知書,同時併同相關證件副知本府核備。
五、請本縣各級學校依前開規定辦理,俾保障渠等權益,檢附「各類敘薪案件-應檢附證件一覽表」、「職前年資採計提敘-應檢附證件一覽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