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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2-19 | 點閱數: 7210

說明: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年資之採計以連續不中斷為原則。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修正後,有關未具專任合格教師資格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但部分人員年資得否併計之規定如下:
(一)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1.曾以教師身分調兼國語推行員,調兼期間之年資。
2.自公立學校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且未曾接受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獎助年屆獎勵者,其前後之年資。但已獲贈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之獎勵者,應自受獎後重新計算其獎勵年資。
3.專任合格教師曾任客座副教授、專任助理、專任實習助教、專任佐助、專任助理助教、軍警學校專任教師或教官之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年資。
4.師範院校公費結業生因超額分發至國民中學暫占兵缺擔任實習教師之年資。
5.師範院校畢業生因超額分發充任代理教師之年資。
6.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
7.符合幼稚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於納編前服務於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經核備有案且未曾中斷之年資。
8.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前充任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其轉任前後服務年資銜接者,該幼稚園教師之年資。
9.教師法制定公布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甄試之學士後師資班教師,比照正式教師支薪並占缺實習,其嗣後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資格且年資未曾中斷者,該段實習之年資。
10.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輪代及懸缺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月份連續視同年資不中斷)
11.曾任代用或試用教師,嗣後擔任專任合格教師且年資連續者,其代用或試用之年資。
12.專任合格教師奉准帶職帶薪於國外進修者,其進修期間之年資。
13.專任合格教師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兵役,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服義務役兵役期間之年資。
(二)下列年資不予採計辦理獎勵:
1.曾任兼任教師、約聘僱教師、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2.曾任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夜間部臨時專任助教、運動教練、職訓中心訓練師之服務年資。
3.業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
4.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就讀研究所期間之年資。
5.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停薪之年資。
(三)注意事項:
1.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年資之採計以連續不中斷為原則,但申請留職停薪者,扣除該段留職停薪年資,前後教職年資可以併計,符合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 40 年者可提出申請。
2.私校教師或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且代理當時具合格教師證且與初任正式教職連續可併計年資(月連續即可)。
3.漏報或晚報,可於下一年度補報 10 年,俟屆滿 20 年時歸正。
4.申請延長病假導致考績四條三款時,若無申請事假且學校出具證明,該段年資併計。
(四)各表件請於3 月 15 日前送至本縣蒜頭國小-嘉義縣六腳鄉蒜頭村 188 號彙整,聯絡人沈孟儒組長,電話 05-3802025 分機 13 。
(五)相關資料及表件逕至本網頁左側介面「人事宅急便」→「其他業務」→「1-11 優良教師」→「1-11-1 資深優良教師」參閱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