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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03-04 | 點閱數: 3066

主旨:行政院訂定「公部門主動解決低薪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並溯自本( 108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8 年 1 月 2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8002630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本方案係為規劃就公部門月薪低於新臺幣(以下同) 3 萬元者逐步調整至 3 萬元。所謂「月薪」係指「平均每月總薪資」,即每月固定給與之「經常性薪資」加計非固定之獎金等「非經常性薪資」(如年終獎金或工程獎金等)折算之每月平均支領數額;其適用對象分為臨時人員、派遣人員、約僱人員及其他以契約進用之編制外人員。
三、本府經衡酌本縣財政狀況、避免加重財政負擔,臨時人員及其他以契約進用之編制外人員,仍維持現行薪資給付標準。至各機關學校如有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進用之約僱人員並以 2 等僱用者,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重新檢視該等人員是否符合約僱 3 等所需具備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等條件及調整工作內容,並改僱為 3 等。
四、檢送「公部門主動解決低薪方案辦理情形調查表」及「各機關依公部門主動解決低薪方案辦理約僱人員改僱情形」各 1 份,請各機關學校於本年 5 月 31 日(星期五)前以電子郵件依式填復承辦人( shauna777@mail.cyhg.gov.tw ),無是類人員者免填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