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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02-19 | 點閱數: 3661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關於申報期間之規定,請轉知貴機關(學校)各申報義務人,並請相關單位配合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財申法)第 2 、 3 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辦理。
二、關於財申法規定之各申報期間分述如下:
(一)就(到)職申報:於到職日起算 3 個月內申報。
(二)代理(兼任)申報:於代理或兼任職務滿 3 個月之日起算,在 3 個月內申報;代理未滿 3 個月者毋庸申報。
(三)定期申報:於每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內申報;惟當年度已辦理上開就(到)職申報或代理(兼任)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四)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兼任)申報:於喪失申報財產之身分起 2 個月內申報;惟在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者,則免為此項申報,僅須辦理就(到)職申報。
三、復依財申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申報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且參照相關裁罰基準,逾期申報者係以逾期天數累計裁罰金額,對申報人之權益影響甚鉅。
四、各鄉(鎮、市)公所首長依財申法需向監察院申報,如係於 107 年 12 月 25 日新任就(到)職者,請於 108 年 3 月 25 日前至監察院財產申報系統進行申報作業。
五、另請本縣所屬各公立學校,於申報義務人異動時,務必填寫職務異動名冊(如附件)並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政風處知悉,俾利政風處即時通報各該人員辦理申報作業,以保障其權益,相關法定申報職務臚列如下:
(一)校長。
(二)總務主任。
(三)事務組長。
(四)會計主任或會計員。
六、綜上所述,請各財產申報義務人注意各類別申報之時限,避免因逾期申報遭受裁罰,如有相關疑義,請電詢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