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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1-29 | 點閱數: 2143

主旨:為辦理本( 102 )年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表揚作業,請遴薦人員參加選拔,並請於本年 2 月 27 日前報府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下稱表揚要點)辦理。
二、模範公務人員遴薦作業,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規定:
1、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之表揚,每年以十名為原則,並得視各該年度參加選拔者之具體事蹟、人數多寡及其他情事,酌予增減一至三名。另從中擇優遴薦參與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經獲選者即同為本府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2、遴薦資格條件:依表揚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被遴薦者須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進用之編制內人員,最近 3 年在本縣服務成績優異並具有模範事蹟。另依同要點第 3 點規定,被遴薦者須未有所列之消極資格情事。
(二)作業方式:請本府各業務處及一級機關應至少遴薦 1 名,其餘機關及學校請踴躍遴薦,並檢附以下資料送本府人事處,俾於初審後提本府評選委員會審議。
1、附表一之推薦表、附表二之事蹟簡介表各 15 份(正本 2 份,影本 13 份,毋需加訂封面;並請附電子檔)
2、彩色光面半身照 2 張及彩色生活照 1 張。
3、其他具體事蹟證明文件或照片 1 份。
三、檢送表揚要點、遴薦表、事蹟簡介表與範例各 1 份(請至本府人事處檔案下載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