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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05-16 | 點閱數: 1212

主旨:本府依法製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所得重新計算之書面處分(以下簡稱重算處分)及各發放機關應協助辦理轉發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5 月 8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7006768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相關重要配合事項摘錄如次:
(一)發放機關收文事宜:本府依法製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所得重算處分作業完成後,另以函文通知各發放機關至本處領取;屆時請各發放機關「先行收文並妥慎管」,同時「先確認退休教職員聯絡電話及地址均為可聯繫狀態」,以及準備相關轉發之文書作業等事宜。
(二)重算處分轉交事宜:自本年 6 月 11 日起,各發放機關始得將前開重算處分,切實轉交退休教職員;「作業時間至本年 6 月 20 日止」。期間除有特殊情形外,同一發放機關所屬退休教職員,以同時轉發為原則,且「至遲應於本年 6 月 29 日以前完成轉發」;但各發放機關若於本年 6 月 29 日後始收受重算處分,得於收文日次一工作日完成寄送。
(三)各發放機關應自本年 6 月 11 日起將本府所作重算處分以雙掛號、當事人親自至發放機關簽收或其他合法送達之方式轉交退休教職員。如當事人親自至發放機關收領,請務必由當事人親自簽名並簽署收領日期;如發放機關因證明之必要,應製作送達證書(按:格式請參考附件之銓敘部送達證書),送達時間及送達方式則由送達人填記,若未依行政程序法所訂之送達方式辦理,於應受送達人未收領重算處分前均不發生送達效力
(四)另基於個人資料之保護及配合退撫法與退撫條例之施行等考量,請各發放機關「切勿提前轉交前述重算處分並應善盡保管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