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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12-21 | 點閱數: 1611

主旨:為調查 107 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符合參訓資格人數及預估 108 年度符合參訓資格人數,請於 107 年 1 月 3 日(星期三)前填妥相關表件,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6 年 12 月 13 日公訓字第 1062160844 號函辦理。
二、旨揭表件填寫說明如次:
(一)「107 年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資格條件人數統計表」:
1、調查對象: 107 年 3 月 31 日止仍在職之現職人員,歷年成績不及格且迄今仍未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者、擬退休及無參訓意願者仍應計入。
2、最近 3 年年終考績:係指 106 年以前(含 106 年)之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年終考績(另予考績、以較低職等併資考績,以及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懲戒處分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之考績,與合併同官等降調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辦理之考績均不得列入計算)。
(二)「預估 108 年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資格條件人數統計表」:
1、調查對象:預估 108 年 3 月 31 日止仍在職之現職人員(含 107 年度符合受訓資格人數)。
2、計算範圍: 86 年 6 月 4 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施行前依規定取得簡任存記,或任用法修正施行前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業具有簡任第十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毋須參加薦升簡訓練(詳參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3 項規定),爰是類人員請勿填列於本表中。
(三)另新增調查「歷年成績不及格自費重新訓練人數」,茲因自 107 年度起,經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參加訓練者,「不占」各主管機關當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爰該人數應與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人數分開採計,不得重複。
三、各式表件依式填列後,於旨揭期限前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彙辦,倘無符合參訓資格人員亦請填復,俾利查考。
四、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前揭電子檔亦得至本府人事處網頁檔案下載區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