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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1-15 | 點閱數: 2877

主旨: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2 年 1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Q1 :被保險人因案停職(聘)而退保,退保後曾參加勞保,嗣後獲判無罪復職(聘)補薪,其停職(聘)時參加勞保期間是否仍得辦理參加公保?
A :否。查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第 4 次法律顧問會議決議略以,因案停職人員停止公保期間,另覓工作參加勞保,獲判無罪復職時,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追溯自補薪之日起加保,但因公教人員保險與勞工保險不得重複投保,故依規定,其投保勞保期間,應予扣除,不計入公保保險期間。是以,停職(聘)被保險人復職(聘)補薪後應溯自補薪之日起加保,但其停職(聘)時參加勞保期間不得辦理參加公保。

Q2 :被保險人之服兵役年資是否可併計為公保年資?
A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應繼續加保,計入公保年資;但被保險人任職前之服兵役年資,以及任職後未經服務機關(構)學校保留原職底缺之服兵役年資,無法併計為公保年資。

Q3 :父母同為公保被保險人時,對未滿三歲之同一子女,是否得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 :是。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是以,夫妻若同為公保被保險人,於不同時間分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即得依上開規定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Q4 、案例解說:
被保險人某甲於 88 年 9 月 3 日因原服務機構民營化,而領取一筆公保年資補償金新臺幣 1,700,000 元,某甲又於 93 年 8 月 1 日任職私校,將於 102 年 8 月 1 日退休,因其公保養老給付金額新臺幣 1,400,000 元小於 88 年 9 月 3 日領取之公保年資補償金,因此,某甲於 102 年 8 月 1 日退休時,其公保養老給付金將由承保機構代扣,並繳還原事業主管機關,而無公保養老給付可資領取。
A :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0 條規定:「依本條例領取公保、勞保補償金之從業人員,如再參加各該保險並請領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承保機構依前項規定代扣之款項,應繳還原事業主管機關。」是以,某甲 102 年 8 月 1 日退休時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將由承保機構代扣之,而無公保養老給付可資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