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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11-14 | 點閱數: 1766

主旨:為確保教職員退撫權益,有關教職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請各校務必依規定於法定期限 5 年(107 年 7 月 1 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後修正為 10 年)內完成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1 月 8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37646A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為維護教職員退撫權益,各校於教職員初任到職支薪或回職復薪時,應於報到相關程序作業即請當事人填閱「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權益通知書」並簽名確認,如有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而當事人自願放棄不予補繳,亦應請當事人出具書面聲明,以杜未來可能衍生之爭議。又對於教職員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人事單位應彙整建檔相關資料,持續追蹤後續補繳作業程序是否完備;倘因服務學校不作為,致影響當事人權益,從嚴檢討相關人員行政疏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