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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9-04 | 點閱數: 1689

主旨:請各機關學校清查並轉知本( 106 )年 8 月 10 日以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尚未回職復薪,且有本年 8 月 11 日以後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之公務人員,得選擇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辦理併計年資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6 年 8 月 18 日部退三字第 1064252334 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以,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經服務機關學校說明相關規定後,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如確定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應填具「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選擇書」(如附件)交由服務機關學校辦理相關作業。
三、旨揭作業應自各機關學校收受本府 106 年 8 月 24 日府人福字第 1060167921 號函(諒達)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