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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1-08 | 點閱數: 3338

主旨:檢送新增本縣再聘代理教師核薪通知書(範本)2 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師聘任辦法( 101 年 7 月 10 日修正)第 3 條之 2 規定,中小學聘任 3 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 2 次為限。前項備查作業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二、次查教育部 101 年 8 月 29 日臺國(四)字第 1010137769D 號令規定略以,前開聘任辦法第 3 條之 2 規定略以,其「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又本府 100 年 8 月 3 日府教學字第 1010283365 號函說明五略以,依據前開聘任辦法規定辦理之再聘作業,免報本府備查,併予敘明。
三、綜上,為期釐清代理教師為公開甄選亦或再聘之人員,爰新增再聘代理教師核通知書(範本)。
四、檢送再聘代理教師核薪通知書(範本)2 份,並請依各校級別分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