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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7-10 | 點閱數: 1959

主旨:有關各國民中小學所進用專任輔導教師之資格背景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60084708 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之規定,國民中小學自 101 年 8 月 1 日(即 101 學年度)起設置專任輔導教師, 5 年內(即 105 學年度)設置完成。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即 106 學年度),將再依學生輔導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之配置規定,逐年增置專任輔導教師。
三、教育部為協助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自 101 學年度起進用具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職務,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依據教育部 101 年 4 月 12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46968C 號解釋令及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及第 3 條之規定,明定國民中小學依法所進用之專任輔導教師,應自 106 學年度起皆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國小)」,或「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國中)」,方得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職務,以維護學生輔導品質與權益。
四、惟考量部分「現職」專任輔導教師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等事由,無法於 106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取證作業,爰同意具下述情形之一之現職專任輔導教師,得展延其取證年限,說明如次:
(一)101 至 105 學年度任職期間因育嬰留職停薪、兵役或重大傷病等因素,未能於 106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資格者,其取證之展延時間,不得逾該名教師辦理留職停薪之時間(僅同意延長取證時限;意即 101 至 105 學年度間,若該等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實際輔導服務年資未滿 3 年者,應不得採計 106 年 8 月 1 日起之輔導服務年資,即不得採「服務年資滿 3 年以上得免修習輔導專門課程學分,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之管道取證)。
(二)已由主管機關薦送審核者,其取證之行政作業期間(含補件或補足學分期間),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爰同意視為於 106 年 7 月 31 日前已取得。
(三)已由主管機關薦送,核定修習加註輔導學分班或核定修習第二專長學分班者(即修畢後可取得),因該等教師已積極取證,且修畢學分後亦可取得,爰同意該等教師得延長取證之申請時限,至修畢相關學分後終止。
五、另自 106 學年度(即 106 年 8 月 1 日)起,除已取證之教師,或屬上述說明三各款情形之教師,得繼續獲科技部及國教署經費補助外,餘尚未取證且尚未修習相關學分班之專任輔導教師,逾期仍未取證者,因未符合本部函釋及相關法令規定,視為喪失專任輔導教師進用資格,亦無法獲得教育部國教署及科技部經費補助,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