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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7-10 | 點閱數: 1849

主旨: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自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即 106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6 年 7 月 3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60050295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如下:
(一)發給對象:
1、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 2 萬 5 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2、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 89 年 4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二)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三、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四、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