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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7-10 | 點閱數: 1100

主旨:銓敘部為依「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重行核計於退(職)時,曾採計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之公(政)務人員退離給與需要,請依說明配合辦理,並於 106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五)前,依式填復後,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免備文;無則免回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6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64238780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請各機關(學校)就所屬退休公(政)務人員(不含教育人員),詳加清查(如退休事實表有無記載),依式填復「機關(學校)曾任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併公職退休(職)概況表」(以下簡稱概況表)及「機關(學校)曾任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併公職退休(職)已支領月退休金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
三、前述概況表及明細表查填請參考銓敘部來文附件之範例,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次:
(一)以 95 年 4 月 20 日以前辦理退休(職)之公(政)務人員,且現仍支(兼)領月退休(職)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者(含領取一次退休(職)金人員)為清查範圍,不包括以遺族身分支領月撫慰金者;如現為因故停發或暫停退休(職)金或優存利息者(例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或赴大陸地區),亦請列入清查範圍。
(二)填列前述人員已支領月退休金明細表時,請注意各期發放金額有無待遇調整情形,以及本人實物代金有無變動。
(三)請於旨揭期限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概況表及明細表之 excel 電子檔案至本府承辦人電子郵件信箱( s904030@mail.cyhg.gov.tw ),亦請另列印紙本,加蓋「承辦人職名章」,掃瞄後一併回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