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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4-19 | 點閱數: 2042

主旨:檢送「地方行政機關編制員額總數上限調整一覽表」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6 年 4 月 13 日院授人組字第 1060043148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為落實行政院 106 年 3 月 2 日院授人組字第 1060038778 號函訂「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改制後員額管理原則」在案,請依旨揭一覽表所列調整後行政機關編制員額總數上限,衡酌業務需要、施政優先順序、預算收支規模及自主財源、人力配置及運用狀況等,覈實控管編制員額配置並有效運用。
三、另如須調整編制員額,請確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27 條及第 28 條規定,透過辦理組織及員額評鑑,作為員額調整之依據,並於增加員額時,配合預算編列,相對精簡現有聘(僱)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