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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4-14 | 點閱數: 3066

主旨:為健全任用業務,自本(106)年 5 月 1 日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商調非同一任免權責機關人員作業程序,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如因業務需要,得指名商調其他機關人員,並經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調用之。
二、旨揭商調作業,原以派免建議函取代商調函,嗣由本府函文商調後即逕予核派,然鑒於實務上,被商調人員之任職機關函復本府時,常有數月後始同意過調之情形,致派免建議函積壓、延宕,爰為求程序之嚴謹,請於本年 5 月 1 日起依下列步驟進行商調作業:
(一)步驟一:擬用人機關以商調函並備齊相關證件函知本府。
(二)步驟二:本府函詢任職機關。
(三)步驟三:任職機關函復本府。
(四)步驟四:本府函復擬用人機關轉達任職機關決定(如用人機關函復本府同時副知用人機關,則本步驟省略)。
(五)步驟五:擬用人機關報送派免建議函至本府。
(六)步驟六:本府核發派令送相關機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