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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4-07 | 點閱數: 15316

主旨:檢送「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1 份,並自 106 年 4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3 月 23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3263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進用,未辦理銓敘審查之公立學校舊制職員擔任之主管職務,其主管職務加給,仍按行政院 82 年 8 月 4 日台 82 人政肆字第 30302 號函核定之「公立各級學校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原有規定數額支給。
三、行政院 88 年 3 月 15 日台 88 人政給字第 005064 號函核定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與行政院 98 年 6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800119422 號函核定之「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兼任附設醫院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及「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自 106 年 4 月 1 日停止適用。
四、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含教授休假研究及出國講學研究),其主管職務加給仍請依教育部 99 年 7 月 30 日台人(三)字第 0990125250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