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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7-02-09 | 點閱數: 1535

主旨: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轉請查照並確實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6 年 1 月 26 日陸法字第 105040101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9 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或向所屬機關(構)報准,合先敘明。
三、本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 105 年 11 月 10 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公務員赴陸轉機是否應經許可或報准事宜」會議,會議結論略以:
(一)中國大陸機場屬兩岸條例第 2 條所規定之「大陸地區」及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之涵蓋範圍。
(二)衡酌兩岸條例第 9 條之規定及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之立法本旨,公務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應屬兩岸條例第 9 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據此,赴陸前均須依兩岸條例第 9 條、前開許可辦法及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