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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11-09 | 點閱數: 4161

主旨:有關採「外加代理教師員額方式推動國小由每班教師員額編制 1.65 人提升至合理教師員額事項」之教師敘薪得否比照教育部 98 年 5 月 7 日台人(一)字第 0980052080A 號函示辦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1 月 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50121014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事項所聘任之代理教師,其提敘規定說明如下:
(一)按教育部 87 年 11 月 30 日台( 87 )人(一)字第 87129048 號書函規定可推得,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考量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不一,爰本案回歸由各地方政府秉權責訂定相關規範。另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惟仍由各該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敘薪標準。
(二)另旨揭事項所聘任之代理教師,其提敘規定仍應符合教育部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人字第 07291 號函所列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