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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11-04 | 點閱數: 2868

主旨:檢送「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意見表」1 份,並請於 105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二)下班前回傳意見表至電子信箱 shinhan@mail.cyhg.gov.tw(無修正意見者免回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5 年 11 月 1 日部法一字第 105416042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服務法自 28 年制定以來,歷經 32 年、 36 年、 85 年及 89 年計 4 次修正少數條文,然而公務員之行為義務仍須契合時代需要及社會環境變遷予以適度調整,俾期義務規範更臻合宜。次查考試院雖以制定公務人員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以取代服務法為政策目標,迄今 5 度由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均未能完成立法程序,銓敘部將重新檢討研議,惟考量基準法之立法時程難以預期,爰擬先行研修服務法。
三、復鑑於審計部 104 年間全面清查各機關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監察院及考試委員建議應明確規範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事宜;且近來輿情對於離職公務員轉任民間企業或團體有無違反利益迴避,亦有所疑慮;以及因應本(105)年 5 月 2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法規,服務法亦應配合檢討,爰銓敘部參酌 101 年 3 月 27 日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基準法草案相關條文,擬具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請惠示卓見並填列於修正意見表,如針對服務法其他條文有修正意見者,併請提供,俾作為銓敘部研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