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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8-08 | 點閱數: 1476

主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專業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請各實務訓練機關配合相關事宜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8 月 3 日公訓字第 105216098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法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實務訓練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辦理。但實務訓練期間,得實施集中訓練,並由保訓會委託相關機關辦理。」第 4 項規定:「前 3 項訓練得按錄取等級、類科或考試錄取分發區集中或分別辦理。」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三、保訓會為精進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除於各年度高普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3 點第 2 款第 5 目)明定:「為增進考試錄取人員所需工作知能,保訓會得依訓練辦法第 6 條規定,於實務訓練期間按錄取等級、類科,實施集中訓練,並由保訓會委託相關機關辦理,期間以 1 至 2 週為原則。於實施集中訓練期間,受訓人員均給予公假登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指派受訓人員參訓。」
四、為提升集中實務訓練之辦理成效,爰請各高普考實務訓練機關對於受訓人員參加旨揭訓練時配合給予公假登記,並視實需支應相關經費。另各機關爾後提列高普考任用計畫之職缺時,亦請配合寬列集中實務訓練相關預算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