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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3-14 | 點閱數: 1374
主旨:有關「本縣 105 年度優良教師、特殊優良教師暨師鐸獎評選」推薦基準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3 月 10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50031921 號函辦理。
二、復依據「本縣 105 年度優良教師、特殊優良教師暨師鐸獎評選實施計畫」陸、實施辦法-二、推薦標準-(一)基本條件:「1.貫徹教育理念,教學認真負責,品行操守端正,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三、復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6 目:「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六)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四、如教育人員係因前開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6 目,因延長病假導致留支原薪,同意扣除延長病假之考核(績),往前補齊五年考核(績),符合基本條件者,得推薦參加旨揭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