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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3-07 | 點閱數: 1785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重複發給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之追繳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2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33355 號函辦理。
二、有關三節慰問金之發給,係屬政府之贈與,倘贈與契約有效成立且未經撤銷,退休人員依有效成立之贈與契約受領三節慰問金,有法律上原因,不構成民法第 179 條之不當得利,機關對退休人員尚無返還請求權。惟退休人員受贈三節慰問金以一份為限,有數個退休機關時,退休機關間應切實聯繫,擇一辦理,是如退休人員自願返還,得由機關審酌處理依規定入庫。
三、公教人員退休後再任公職復辦理退休,有關三節慰問,為避免遺漏或重複,原則上應由第 2 次退休之服務機關負責辦理;但若因配合退休人員居住之地點、環境或就便參與各項退休活動等狀況之需要,可就其退休之服務機關中擇一辦理照護;惟為避免遺漏或重複,第 1 次及第 2 次退休之服務機關應相互切實聯繫,以符規定。 
四、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