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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1-28 | 點閱數: 1383
     
主旨:各機關於本( 105 )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上班日,請確實控留人力,以維持政府服務品質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 月 22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124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1 條、第 18 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0 條略以,公務人員請假應完成請假手續並經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復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9 條規定:「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 2 人以上時,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流休假。」。
三、為賦予各機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人力控留之彈性,請各機關確依上開請假規則規定,於旨揭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機關必要之人力,以維持為民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