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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11-23 | 點閱數: 13834

主旨:函釋教育部有關代理專任輔導教師資格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教育部 101 年 11 月 14 日臺訓(三)字第 1010211518 號函辦理。
二、有關國中代理專任輔導教師之聘任,教育部同意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理」辦理,惟代理專任輔導教師其專業知能仍應符合教育部 101 年 4 月 12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46968C 號令核釋之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即第三招後招聘之代理專任輔導教師得不具教師證,但應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又其「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之界定,請依教育部 97 年 7 月 29 日台訓(三)字第 0970130623 號函及 101 年 6 月 18 日臺訓(三)字第 1010112052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