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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12-12 | 點閱數: 2303
主旨:檢送「嘉義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注意事項」及相關附件,請確依相關規定覈實辦理,並於各該期限內函送本府人事處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11 月 24 日箋函辦理。
二、上開箋函重點摘錄如下:
(一)有關本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仍請維持以 50%為原則、 75%為上限。
(二)於考績年度內請娩假或因懷孕 20 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者,其考績自機關受考人數扣除,且不列入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計算;如請娩假或因懷孕 20 週以上請流產假跨越年度者,以考績年度內請娩假或流產假之日數為計算基準,分娩或流產之考績年度內請娩假或流產假達 21 日以上者,即列入該年度計算;反之,則列入次一考績年度計算;惟機關對於上開請娩假或流產假者之考績,除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6 項規定,不得以所請產前假、娩假、流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等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外,仍請本於考績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依其考績年度內之工作績效表現覈實考評。
(三)機關對於身心障礙受考人之考績,除考量其工作績效、學識、操行、才能等因素外,宜適度衡酌其身心障礙情形是否與一般人員所得承擔之業務輕重有別,而予以從寬考量後覈實考核。
三、本年度辦理考績相關事宜請參照「嘉義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注意事項」。
四、檢附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箋函影本、擬予考績代碼、彙整表、統計表及 WebHR 考績作業步驟請至本府人事處檔案下載區下載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