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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10-23 | 點閱數: 1597
主旨:銓敘部函以,關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直屬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保險俸(薪)額(以下簡稱保俸)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0 月 15 日部退一字第 104402851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考量直轄市直屬公營事業機構之等級類同原台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是基於是類機構董事長、總經理間權責衡平,又為期是類人員之公保保俸得有一致性準據,爰就其專任董事長、總經理(不含依規定屬公務人員、政務人員等身分,或以公務人員、政務人員等身分兼任者),核定保俸如下:
(一)直轄市直屬公營事業機構專任董事長、總經理之保俸比照一般行政機關第 13 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800 俸點)辦理。
(二)縣(市)政府直屬公營事業機構專任董事長、總經理之保俸比照一般行政機關第 12 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800 俸點)辦理。
(三)此外,為保障是類已加保人員之權益,除目前投保保俸低於前開核定保俸者,應即按核定保俸變更外,其餘人員之保俸仍予維持,俟次任者再行變更為核定保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