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人事服務平台

主要選單
首頁
人事宅急便
最新消息
對話窗口
工作項目
人事SOP
組織任免
考核訓練
退休福利
其他業務
百寶挖挖哇
NG案例
法規輯要
表格下載
教學典藏
權力福利
即時飛來訊
新知雷達讚
gogogog電子報
樂學嬉遊趣
好站報報
資訊學習角
主要選單尾
今天: 116116116
昨天: 149149149
總計: 1871190018711900187119001871190018711900187119001871190018711900

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10-19 | 點閱數: 1697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36 條及 48 條修正條文,業分別於 104 年 6 月 10 日及 17 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月 12 日及 19 日施行;另公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自同年 6 月 19 日施行。本部業配合修訂公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請領書,請逕自本行全球資訊網下載後依規定辦理,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 104 )年 10 月 7 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400071083 號會銜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 10400476603 號令,以及同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400071082 號會銜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 10400476602 號令辦理。
二、為配合本次公保法第 48 條條文之修正,增加非私校被保險人公保養老年金給付規定之適用及其回溯請領之實施,本部業就 103 年 6 月 1 日迄至 104 年 10 月 7 日退出公保已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之相關國營事業人員、聘用人員、駐衛警等被保險人,篩選出符合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條件者及選擇暫不請領養老給付者等資料,並於 104 年 10 月 8 日以公保現字第 10400037301 號函寄送各相關要保機關,請其通知被保險人回溯改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事宜在案。若貴機關(構)學校未接獲本部所寄上開資料,但經查證 103 年 6 月 1 日迄至 104 年 10 月 7 日退出公保之被保險人,有符合公保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得適用養老年金給付規定者,請速洽本部現金給付科承辦人員(總機: 02-27013411 ,分機 5521~5535)辦理;其中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 104 年 6 月 19 日修正條文生效施行後 6 個月內(即 104 年 12 月 18 日以前),一次全數繳回,改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三、本次公保法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標準比例增給。(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二)增定非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追溯自 103 年 6 月 1 日起得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相關規定。另明定渠等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 104 年 5 月 29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始得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四、茲為因應本次公保法之修正施行,本部業配合修訂公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書表,請逕至本行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bot.com.tw)「公保服務」之『報送實務作業』、『表格資料』項下載,嗣後請以修訂後之書表及報送實務作業規定辦理公保業務。
五、本行全球資訊網「公保服務」項下,詳細說明本次公保法修正相關資訊,因攸關被保險人權益,務請廣為宣導週知。如有公保業務任何疑義,請逕電洽本部相關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