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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9-18 | 點閱數: 1584
主旨:銓敘部書函略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48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將於近期由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公布,請各機關(構)學校預作準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9 月 16 日部退一字第 1044018515 號書函辦理。
二、符合追溯適用公保法修正後第 48 條公保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如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須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應為 104 年 6 月 19 日)後 6 個月內(即 104 年 12 月 18 日以前)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以下簡稱臺銀公保部),始得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為保障所屬被保險人之請領年金權益,請各機關(構)學校除預為籌措溯及發給超額年金給付之財務外,應於清查適用公保年金人員後,通知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儘速備妥原領之一次養老給付金額,俾俟該部及臺銀公保部分別就法制部分與實務作業通函各相關機關(構)學校後,轉知被保險人提出申請。
三、有關公保年金請領書表等相關表件,臺銀公保部亦將於施行日期公告後 2 日內上載於臺銀網站(http://www.bot.com.tw/GESSI/Pages/default.aspx),屆時請通知被保險人下載填列,並儘速配合辦理請領手續。
四、檢附上開書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