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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9-10 | 點閱數: 2113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專任輔導教師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所聘任代理教師之資料相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9 月 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96902 號函辦理併復貴校 104 年 8 月 14 日嘉新中字第 1040003943 號函。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中小學聘任 3 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三、次查該署 102 年 7 月 3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73073 號函副本,敘明聘用代理專任輔導教師,仍應符合教育部 101 年 4 月 12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46968C 號令核釋之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輔導知能,請參閱本府 104 年 8 月 24 日府教學字第 1040154787 號函(諒達)。
四、綜上,聘用代理專任輔導教師應公開甄選,如經第一次、第二次甄選,未有具合格教師證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者,第三次甄選自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惟仍須具上開函令核釋之專業輔導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