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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11-06 | 點閱數: 2336

主旨: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書函以,為維護公保被保險人權益,請轉知貴屬被保險人應注意公保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之規定 1 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101 年 10 月 24 日公保現字第 10150090727 號書函辦理。
二、依前開書函略以,因近來迭有公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逾公保保險給付請求權 5 年時效才提出請領事宜,致無法領取保險給付,為維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謹將公保保險給付請求權及時效之相關規定臚列如下:
(一)依銓敘部 96 年 9 月 13 日部退一字第 0962806747 號函說明四之(二)釋以,「得為請求之日」依公保法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6 條及第 17 條規定,本保險 4 項給付得請領之日分別為:
1、殘廢給付:被保險人確定成殘日。
2、養老給付:被保險人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 15 年並年滿 55 歲而離職退保生效日。
3、死亡給付:被保險人死亡之日
4、眷屬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眷屬死亡之日。
(二)又公保法第 19 條前段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滅;準此,公保被保險人於成就給付請領條件時,本人或受益人應自得請領之日起 5 年請求權時效內,檢證經要保機關轉送該部辦理請領事宜。逾請求權時效者即不得請領保險給付。
三、檢附前開書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