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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11-06 | 點閱數: 2667

主旨:銓敘部函以,各機關辦理 101 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1 年 10 月 31 日部銓三字第 1013636267 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各機關辦理本(101)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請確實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三、實務運作時應請配合相關規定辦理事項,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對於受考人之違法失職行為,請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如受考人違失行為及獎懲非屬同一年度時,應避免重複考評,並依該部 93 年 11 月 26 日部法二字第 0932430317 號書函釋辦理,有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之生效日期與獎懲事實非為同一年度者,其平時考核增減分數之計算,仍應以獎懲案件發布生效之考績年度為準。
(二)另因部分機關辦理考績作業時,未確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致有公務人員提起保障案件經撤銷者,爰彙整應注意事項,併供參考:
1、各機關評定考績時,應備置詳載受考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 4 項優劣事實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及公務人員考績表並綜合上開工作等 4 項予以評分。
2、各機關辦理考績時,應確實衡酌受考人獎勵次數,其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總分;對受考人之平時考核獎懲紀錄應詳實填載於公務人員考績表。
3、各機關辦理借調或支援同仁之考績,應由本職單位主管評擬,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覆核。
4、各機關辦理考績之覆核程序,應確實依考績法第 14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8 條、 19 條規定辦理。
5、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組織之人數、票選委員資格等,應確實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辦理。
(三)又各機關考績送審案,請依考績法第 16 條及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四、檢附上開書函影本 1 份。